關于《尋烏縣2016年縣城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情況的公告 《尋烏縣2016年縣城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于2016年4月6日在縣人民政府政務公開網發布了征求公眾意見的公告,并在征收范圍內進行了張貼,公開征求被征收戶意見,征求意見期限至2016年5月6日止。征求意見期間,縣房管局、長寧鎮人民政府、文峰鄉人民政府通過上門入戶、來信來訪、網絡征詢、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收集了被征收人的意見,同時社會各界也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對相關意見進行歸納匯總,就有關情況予以說明如下:
一、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性質問題 為改善我縣縣城棚戶區(含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條件,完善城市功能,保障縣城規劃道路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縣政府決定實施的2016年縣城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項目是依法依規、依程序進行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尋烏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實施辦法的通知》(尋府發[2014]10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同時,該項目已于2015年12月13日經縣發改委批復立項,中山路西北片區、新東大道東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經縣十七屆人大七次會議通過,納入了我縣2016年縣城棚戶區改建項目范圍,符合2016年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尋烏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尋烏縣城市總體規劃》,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出具了符合規劃證明、縣國土局出具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縣環保局對項目環境報告給予了批復。
二、對相關具體問題的說明和答復 針對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縣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多次討論研究,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進行了采納和吸收,對《尋烏縣2016年縣城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進行了相應修改,形成如下修改意見:
(一)被征收戶要求延長協議征收簽約期限問題。同意在征求意見稿基礎上順延1個月,即協議征收簽約期限調整為:自縣政府發布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天內(約5月10日至7月9日),正式簽約期限相應順延。
(二)被征收戶要求延長搬遷期限問題。同意被征收戶搬遷期限由15天延長至30天,即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30日內。
(三)被征收戶要求延長臨時過渡安置期問題。同意被征收戶搬遷過渡期由6個月增加至12個月。
(四)被征收戶要求對被視為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符合方案規定認定條件的在參照合法房屋予以補償基礎上,另給予一定獎勵的問題。同意采取分階段給予獎勵的辦法,即對符合相關條件,視為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建筑,在縣政府發布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約5月10日至7月9日)簽訂協議并按時搬遷交房的,按被征收主房屋建筑面積給予300元/㎡的提前簽約獎勵;在正式簽約期限前20天內(約7月10日至7月29日)簽訂協議并按時搬遷交房的被征收戶,按每10天為一個階段,分二個階段按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積分別給予200元/㎡(約7月10日至7月19日)、100元/㎡(約7月20日至7月29日)獎勵。8月8日以后簽約并交房的,一律按違法房屋建筑予以認定并依法拆除。
(五)被征收戶要求實行黨員干部及公職人員帶頭支持棚戶區改造的問題。同意文稿中增加相關內容。
(六)被征收戶要求增加一些附屬設施遷移項目費用問題。同意增加電話、網絡、空調、太陽能、屋頂桶室儲水塔的拆裝項目及相關費用。
對于被征收戶提出的其他意見,縣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及各相關單位認為:(一)被征收戶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偏低的問題。按方案提出的標準進行測算,在協議征收階段,被征收戶合法住宅房屋對應結構的補償及獎勵金額為:框架:房屋僅有一層5512元/㎡;房屋僅有二層4906元/㎡;三層及以上房屋4300元/㎡。磚混:房屋僅有一層5330元/㎡;房屋僅有二層4750元/㎡;三層及以上房屋4170元/㎡。磚木:房屋僅有一層5147元/㎡;房屋僅有二層4594元/㎡。土木:房屋僅有一層4966元/㎡;房屋僅有二層4438元/㎡。上述合法住宅房屋單位面積補償金額高于目前我縣新開發商品房銷售均價(我縣1—4月份商品房銷售均價為4151元/㎡)。超過規定時間簽約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金額一律由依法選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同時,在依法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時將會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因此,方案中確定合法住宅的單位面積補償(含補助及獎勵)標準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精神,不再進行修改。
(二)對被征收戶要求宅基地安置和產權安置問題。根據《尋烏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實施辦法的通知》(尋府發[2014]10號)第七條規定: 2016年1月1日以后一律不再實行土地安置,縣人民政府在2015年12月31日發布了《關于取消中心城區規劃建設控制范圍內房屋拆遷宅基地安置方式的通告》(尋府發[2015]27號),因此,征收補償方案不能與上述規定相抵觸。同時方案中在提出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同時,對住房困難群眾作出了兜底性的制定安排,即“被征收人在征收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相關規定分期分批給予保障房安置(地點怡心家園小區)”。因此,不再進行修改。
(三)對部分征收戶要求店面安置的問題。方案中提出對合法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金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的規定,有效保護了被征收戶的合法利益。因此,不再進行修改。
綜上,我們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結合被征收戶反饋意見,對《尋烏縣2016年縣城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了修改,該修改意見將一并提交尋烏縣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特此公告
尋烏縣人民政府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