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詐騙錢財,店主竟打起歪主意,網購近萬個仿真中獎拉環混雜在真中獎拉環中兌換……3月15日,中國江西網(江西手機報)記者獲悉,尋烏縣人民法院日前以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據了解,陳某某在尋烏縣經營某副食店期間,一直從尋烏縣中山路李某經營的批發部購進某品牌維生素功能飲料。2015年2月份開始,某品牌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舉辦“2015年夏季促銷”活動,凡是在2015年8月31日前購買某品牌維生素功能飲料,打開的印有“大有不同獎”、“2015年XX壹罐”字樣的拉環,可持該拉環從銷售商處兌換某品牌維生素功能飲料一瓶,于是陳某某打起了以假亂真的歪主意。
2015年5月間,陳某某通過QQ聊天,認識出售仿真某品牌中獎拉環的陳某(另案處理),遂于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間,先后五次以每個2.5元的價格,從陳某處購進9220個仿真某品牌中獎拉環,并將購得的9220個仿真某品牌中獎拉環混雜在真中獎拉環中,分多次從尋烏縣中山路李某經營的批發部兌換了9220罐某品牌維生素功能飲料。
2015年8月28日,被害人李某到公安機關報案,當年9月4日,公安民警將被告人陳某某傳喚歸案。經某品牌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作出鑒定書,被告人陳某某最后一次兌換某品牌維生素功能飲料的2399個拉環中,假冒某品牌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的拉環數量共計為2292個,真拉環數量為107個;在被告人陳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的87個某品牌中獎拉環中,假冒某品牌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的拉環數量共計為16個,真拉環數量為71個。
經尋烏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鑒定意見,9220罐某品牌維生素功能飲料價值人民幣42258元。歸案后,被告人陳某某妻子謝某某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42220元。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害人李某對被告人陳某某表示諒解,并請求本院對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公民私人合法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鑒于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某的親屬主動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