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16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續)保繳費工作的通知
各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居委會、定點藥店、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贛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贛市府辦發[2010]149號)、《關于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贛市人社字[2014]130號)有關文件精神,為做好2016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續)保費用征繳工作,切實保障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全縣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
二、參(續)保時間
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
除新生兒、新遷入人口、大學畢業生、退伍人員等特殊人員外,超過征繳期的,不再辦理新參保或中斷參保補繳手續。
三、籌資標準
城鎮居民(含成年人、未成年人)個人繳納120元/年;城鎮低保人員、重度(一、二級)殘疾人員由財政全額補助,個人不繳費。
四、征繳方式
1、已經辦理銀行代扣申請的,于2016年2月10日前在申請人賬戶存入足額資金(保留1元以上余額)即可,無需辦理其他業務。
2、新參保、中斷參保的提供以下材料到縣醫保局辦理:***、贛州銀行銀行卡或存折賬戶、開戶人身份證、參保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一份、1寸免冠照片2張。
各居委會、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要做好宣傳工作,通過電視、宣傳欄、宣傳單等多種方式大力宣傳居民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各定點藥店、定點醫療機構要把《通知》張貼在藥店的顯目位置,切實做好2016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續)保繳費工作。
特此通知
尋烏縣醫療保險管理局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