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8年春節期間城區及圩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
通 告
為加強我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倡導移風易俗,減少環境污染,大力改善城市環境和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18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政府研究決定,2018年春節、元宵節期間在中心城區及各鄉(鎮)圩鎮范圍內禁放煙花爆竹,現就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放區域及禁放時段:縣城區域(包括北至文峰鄉長溪尾、新羅和長舉村,南至文峰鄉的黃坳、河嶺和石排村,東至楊梅、大路和長嶺村,西至長布、田背、崗背、小布村,加上長寧全鎮域)、各鄉(鎮)圩鎮范圍內。
禁止燃放時間:2018年2月8日(農歷臘月二十三)至3月2日(正月十五)。
二、禁止在全縣范圍內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學校、敬老院等重要單位;
(二)生產、銷售、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工廠和倉庫、加油(氣)站及其附近;輸變電設施、廣播電視、通信設施、軍事設施周邊附近;
(三)社區、車站、集貿市場、體育館、酒店、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山林、風景區等重點防火區、自然保護區。
三、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及禮花彈等。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本通告有關規定,并主動勸阻、制止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全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干部職工要帶頭嚴格遵守本通告規定,營造安全、環保、文明的良好氛圍。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舉報電話:110(公安)
2846050(環保)
2831162(城管)
2831185(安監)